集佳代理徐氏米業(yè)公司反擊稻米包裝外觀專利“惡意訴訟”并著作權維權兩案均終審勝訴

2024-05-31

  

  2024年5月29日上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稻米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引發(fā)的案件。該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徐家新擔任審判長。此次庭審通過《庭審現場》欄目央視頻號,新華社抖音、快手、視頻號,人民法院報視頻號、吉林高院抖音、微博號等50余家媒體、平臺進行了全程直播。

 

  基本案情

  徐氏米業(yè)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吉林省前郭縣一家大米生產和銷售企業(yè)。2021年9月,徐氏米業(yè)公司收到長春中院的通知,外觀設計專利權人魏某起訴徐氏米業(yè)公司侵犯專利權,后于2021年10月撤訴。2022年7月7日,魏某又在松原中院立案起訴徐氏米業(yè)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以下簡稱“28號案”)。鑒于此,徐氏米業(yè)公司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應訴。

  在28號案辦理過程中,集佳主辦律師發(fā)現:原告提交的證據2,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已認定涉案專利不應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引用的三篇現有設計均是徐氏米業(yè)公司的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文獻。而且涉案專利在魏某起訴前已被宣告全部無效。因此,魏某涉嫌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而侵害徐氏米業(yè)公司的合法權益。經與委托人溝通,主辦律師在本訴中提出反賠請求。松原中院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反賠請求可以另案起訴,后雙方均未上訴。

  28號案結案后,主辦律師建議客戶進行反擊。一方面,徐氏米業(yè)公司和米老大米業(yè)公司注冊地址毗鄰,魏某通過前郭縣米老大米業(yè)公司在云南蒙自地區(qū)銷售小粒王大米,其經銷商曾經代理銷售徐氏米業(yè)小粒王大米,魏某具備“主觀惡意”;另一方面,徐氏米業(yè)公司早在2014年即完成了被訴稻米包裝袋的設計,是原始著作權人,米老大公司使用的相似包裝袋與徐氏公司的產生了混淆。因此,可以針對魏某濫訴和米老大米業(yè)公司的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反訴維權。

  集佳律師代理客戶于2023年5月和8月,分別就魏某惡意訴訟侵權一案和米老大米業(yè)公司等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一案向一審法院提出兩個主訴維權案件(以下分別簡稱“38號案”和“19號案”),正式拉開反擊維權的序幕。

  在38號案中,一審法院認定魏某構成惡意訴訟行為,判定賠償原告10萬元。魏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吉林高院。5月29日,吉林高院經公開庭審,當庭宣判魏某構成惡意訴訟,改判賠償額為6萬元。

  在19號案中,一審法院認定二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判定二被告合計賠償原告10萬元。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云南高院5月29日做出二審判決,認為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一審賠償額并無不當,但因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包裝的知名度,改判二被告未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至此,集佳律師代理客戶,從被動參與專利侵權訴訟,到主動反擊,依法提出反訴和發(fā)起知識產權維權訴訟,為客戶扭轉形勢。最終兩案于同日收到二審終審勝訴判決,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打擊了不法行為。

  涉案稻米包裝對比:

  案件評析

  反訴“惡意訴訟”案難點之一:“惡意”的證成。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時,增加了“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由,從屬于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屬于民事一般侵權責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一般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或進行的相關訴訟行為無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仍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故意針對他人提起、進行知識產權訴訟,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由于該案由是對前訴行為的反訴,因此,一般在侵權行為的事實認定方面不存在爭議,案件焦點主要在于前訴案件原告是否具備主觀上的惡意,換言之,明知不具備事實或法律上的依據的主觀狀態(tài)。實務中,對于主觀狀態(tài)的證成除了當事人自認外,只能靠客觀證據表明的當事人的種種表現而推定。本案中,主辦律師通過詳實的舉證,證明魏某具備四重“惡意”表現,嚴重違背了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最終得到一審、二審法院的支持。

  反訴“惡意訴訟”案難點之二:賠償額的確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p>

  在司法實務中,各地法院在對反訴原告的賠償主張的支持力度不盡相同。本案中,鑒于魏某存在徹頭徹尾的惡意,甚至罔顧法官的一再釋明,仍然任性地“隨意”繼續(xù)訴訟程序,因此,一審、二審法院支持給予反訴原告賠償救濟。但是,在38號案代理費方面,可惜的是,二審法院沒有全額支持一審判賠。

  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維權案難點之一:徐氏米業(yè)公司是否為適格原告。

  在19號案中,被告米老大米業(yè)公司認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徐某,因此,徐氏米業(yè)公司不是適格原告。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從徐氏米業(yè)公司提交的《獨占許可授權書》、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松花江超級稻大米包裝袋設計制版圖、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材料,徐氏米業(yè)公司主張其系“松花江超級稻大米包裝袋” 的著作權人,對該著作權享有財產權利,其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故本案中徐氏米業(yè)公司的主體資格適格。二審法院認為,米老大米業(yè)公司所作抗辯并非依據其自有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提出,依法不予采信。對于涉案作品的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或者首次發(fā)表時間的確定,徐氏米業(yè)公司提供了設計制版圖、相關主體的申明予以證實,已能初步證明涉案作品的創(chuàng)作完成及首次發(fā)表時間,本院予以采信。米老大米業(yè)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前述事實,對其抗辯并質疑徐氏米業(yè)公司涉案作品的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及首次發(fā)表時間,不予采信。

  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維權案難點之二:個體戶王某是否為適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北桓嫱跄骋云浣洜I的個體戶具有字號為由,主張其本人不是適格被告,應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述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可以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王某系“金平縣夢英大米批發(fā)經營部”的經營者,其經營的商鋪名稱為“金平夢英糧油批發(fā)部”,兩者并不一致,故徐氏米業(yè)公司以王某本人作為被告并未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亦不影響最終責任的承擔,王某的辯解不能成立。

  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維權案難點之三:涉案包裝知名度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關鍵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對該爭議焦點,集佳律師主要從原告徐氏公司的小粒王大米在蒙自地區(qū)的銷售時間、銷售規(guī)模方面論證其具備一定的知名度,而且,該地位于邊陲,群眾普遍對東北大米的識別能力不足,往往以大米包裝裝潢作為購買的參照物。米老大米業(yè)的包裝袋與徐氏米業(yè)的包裝袋外觀上非常近似,足以混淆,因此,應當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此,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二審法院認為:若要認定使用與權利商品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則徐氏米業(yè)公司應承擔責任證明其使用的商品外包裝裝潢具有一定影響力。一般而言,判斷具有一定影響力,應當具備經過宣傳或者推廣,在一定區(qū)域內長時間使用,達到一定的銷售規(guī)模,在消費者群體形成良好聲譽,形成自動選擇意向。本案中,徐氏米業(yè)公司舉證的事實不能充分證實徐氏米業(yè)公司在一定區(qū)域形成一定影響力,其不能據此主張他人使用與其商品外包裝近似裝潢即構成不正當競爭,且本案對徐氏米業(yè)公司的權益,已通過著作權進行保護,足以保護其在商業(yè)競爭中的正當權益。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社會專利訴訟維權意識得到顯著提升,這也導致了實務中出現很多企圖利用專利行政授權制度漏洞,使用形式上的合法的專利維權實施不正當的訴訟目的,惡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據最高法消息,全國法院受理的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案件的數量,從2022年的74件增長到了2023年的152件,增長了105.41%。

  作為吉林省首起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該“反訴惡意訴訟”案通過中央電視臺總臺直播庭審、現場宣判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積極宣傳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創(chuàng)新和維護公平競爭、誠實信用體系的關系和法律界限。面對逐年增加的惡意訴訟行為,司法機關既要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又要對以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侵害他人商譽,擾亂市場秩序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進行嚴格規(guī)制。

  兩件案件各自獨立,內在關聯,集佳代理律師秉持“站在客戶的角度考慮每一個問題”“全身心地關注客戶的每一個細節(jié)” 的服務理念,為客戶提供全盤訴訟解決方案,使客戶從被告轉換成原告,依法向侵權人追討侵權責任,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使客戶在傳統(tǒng)大米經營活動中更加注重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重視對品牌宣傳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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