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提起基于惡意或不使用的撤銷訴訟前需先行發(fā)送警告函

2023-07-07

  根據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第22條的相關規(guī)定,在沙特阿拉伯提起基于惡意或不使用撤銷訴訟前,應通過司法部(MoJ)的電子平臺(如電子平臺已登記注冊人信息)或當地律師向商標注冊人發(fā)送警告函。商標注冊人可自收到警告函后15日內做出回應。逾期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啟動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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