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的“一品石”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1)摘要》

2022-06-07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1)摘要》,從最高院2021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梳理出44個法律適用問題,供社會各界研究和參考,以期進一步傳播知識產權法治理念,營造有利于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的法治氛圍。集佳代理的“一品石”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為著作權典型案件入選該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的判決中,對“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及“被控侵權標志已經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不影響著作權侵權認定”等問題的裁判要旨,對于解決著作權糾紛中的難題尤其是著作權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交叉重疊等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報告對該案典型意義的點評如下:

  ★ 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青島福庫電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鄭儉紅、湛江市一品石電器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以下簡稱“一品石”著作權侵權案)【(2021)最高法民再12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即使書法文字造型借鑒了公有領域已有字體,但只要其體現了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取舍、編排,屬于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就應當認定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 被控侵權標志已經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不影響著作權侵權認定

  在前述“一品石”著作權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雖然被控侵權人使用的標志已作為商標注冊且已經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時限,但只要其構成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害,就應依法承擔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著作權人是否已將其作品作為商標使用,并不影響對其著作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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