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4個案件入選北京商標協(xié)會2021年度商標訴訟與非訴典型案例

2022-04-26

  4月26日,北京商標協(xié)會發(fā)布2021年度“商標十大訴訟典型案例”和“商標十大非訴典型案例”,集佳代理的4個案件入選,分別是:

  ★2021年度商標十大訴訟典型案例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知識產(chǎn)權管理有限公司與成都市金牛區(qū)華潤燈飾商店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訴“拉斐水岸”樓盤名稱商標侵權糾紛案

 

  ★2021年度商標十大非訴典型案例

  ●“米盧”商標無效宣告案

  ●“圣豫”商標無效宣告案

 

  01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知識產(chǎn)權管理有限公司與成都市金牛區(qū)華潤燈飾商店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情況】

  華潤集團和華潤知識產(chǎn)權公司分別為“華潤”字號和商標的權利人,長期從事資本投資、商品零售等行業(yè)。成都市金牛區(qū)華潤燈飾商店(簡稱“華潤商店”)將其經(jīng)營者之子的名字“華潤”登記為企業(yè)字號,并在其店鋪招牌等處使用“華潤燈飾”字樣。華潤集團以侵害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在其訴請并未獲得一審和二審法院支持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jīng)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華潤商店使用“華潤燈飾”構成商標性使用,且使用該標識的零售服務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推銷(替他人)”相類似,因此認定商標侵權行為成立,同時以姓名權不得與在先權利沖突為由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亦成立。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對于“批發(fā)、零售”能否構成受商標法保護的服務類型以及“批發(fā)、零售”與“推銷(替他人)”之間的關系,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對此,地方各級法院各持己見,莫衷一是。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時度勢,秉持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尊重既往有關地方法院探索形成的認定“批發(fā)、零售”與“推銷(替他人)”構成類似服務的這一主流觀點,基于“推銷(替他人)”上的注冊商標禁用權,為批發(fā)零售業(yè)者提供法律保護,首次在商標民事侵權案件中對商品批發(fā)、零售服務與第35類“推銷(替他人)”是否構成類似服務作出了積極肯定的表態(tài)。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對公民姓名權商業(yè)使用的限制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述,對類案的處理亦具指導意義。

 

  02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訴“拉斐水岸”樓盤名稱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件情況】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與被告懷來利世鴻亞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懷來利世鴻亞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利世鴻亞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被告在樓盤名稱、樓盤營銷中心等處、以及相關廣告宣傳中使用“拉斐水岸”、“CHATEAU LAFITE”、“拉斐”等標識的行為侵害原告第33類“LAFITE”、“拉菲”馳名商標專用權,并判賠500萬元。該案判賠額為目前可公開查詢的樓盤名稱商標侵權案件中的最高判賠額。

  【典型意義】

  與以往樓盤名稱商標侵權案件相比,本案最突出的亮點在于高判賠額。樓盤名稱商標侵權案件與其他商標侵權案件不同,雖然樓盤銷售價格和利潤看似極高,但消費者選購商品房時考慮因素更多的在于樓盤的地段和品質(zhì)、周邊環(huán)境、配套設施、交通情況、銷售價格等多個方面,樓盤名稱影響消費者決定選購的比重通常較小。因此,司法實踐中,樓盤名稱商標侵權案件中的酌定賠償額普遍偏低。本案判賠額能達到500萬,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在充分衡量其他多重因素的同時,也考慮到了拉菲酒莊的“LAFITE”、“拉菲”商標極高的美譽度和知名度,被告極力將涉案樓盤與法國、紅酒等要素相關聯(lián)的攀附惡意等,認為被訴標識對涉案樓盤銷售起到一定促進作用。本案既考慮到了此類侵權案件的特殊性質(zhì),又較為充分地維護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同時也彰顯了打擊惡意侵害知識產(chǎn)權,強化知識產(chǎn)權保護,優(yōu)化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司法政策。

 

  03 “米盧”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件情況】

  被申請人2013年8月12日成立,初始經(jīng)營范圍包含商標代理業(yè)務,后于2015年12月7日刪除商標代理相關業(yè)務。2014年9月12日,被申請人在第9類計算機等商品申請注冊第15337065號“米盧”商標,2015年12月21日核準注冊。申請人以《商標法》第十九條四款、第四十四條一款、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一款(七)項為由申請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定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四款、第四十四條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商標代理機構在商標申請日后將經(jīng)營范圍變更,也不足以消除其申請注冊非代理服務商標的障礙,從而認定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另外,由于被申請人存在大量搶注和囤積商標、并售賣商標的行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還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最終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該裁定貫徹了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立法目的,體現(xiàn)了堅決抵制商標代理機構惡意搶注商標、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惡意囤積商標和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決心。

 

  04“圣豫”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件情況】

  爭議商標第9600030號“圣豫SHENGYU及圖”商標于2011年6月16日申請,2012年11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刨花板,膠合板,貼面板,木屑板,半成品木材”商品上。圣象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第19類1002957號“圣象及圖”馳名商標的摹仿。由于爭議商標已注冊滿五年,國知局經(jīng)過審理,依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基于“舉重以明輕”原則,這是國知局少見的“對超過五年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在相同類似商品上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爭議商標“圣豫”于2012年11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刨花板,膠合板,貼面板,木屑板,半成品木材”商品上。圣象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已超五年爭議期限,考慮爭議商標注冊人作為同業(yè)經(jīng)營者在申請注冊時的惡意和“圣象”商標的知名度,國知局在本案中在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相同、類似的商品上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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