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合伙人趙雷律師應邀參加《關于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座談會

2019-02-28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月26日,中華商標協會組織召開《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求座談會。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副司長呂志華及條法二處副處長胡安琪一行出席會議,會議由中華商標協會副秘書長臧寶清主持。集佳合伙人趙雷律師、君策中心主任汪澤、華東政法大學黃武雙、萬慧達合伙人黃暉等20多位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與學術界的專家代表受邀參加本次座談會,并針對《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建言獻策,進行了深入的研討交流。

  趙雷律師代表集佳對《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進行深入研究后,結合自身工作實踐提出以下看法:(1)首先,對一些詞語的使用和意義有不同的看法。例如,第二條中“非正常申請”并非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建議與商標法統(tǒng)一表述,建議使用惡意注冊的概念;(2)針對第三條中對不正當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類型的界定,前三款在《商標法》中均有類似規(guī)定,建議與《商標法》統(tǒng)一表述,第三條第一項“摹仿”范圍較小,建議擴大為“摹仿或復制”, “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的表述并不一致,建議采用與馳名商標一致的表述,避免創(chuàng)設新的法律概念;(3)建議對一些表述提出具體判斷標準,例如,明確第二條中“實際需要”的認定標準, 第三條第一項的“攀附他人商譽”、第二項的“不當攫取他人商譽”的認定標準,第四項“不正當目的”的認定標準,第五項中“短時間”、“大量”、“合理限度”等的判斷標準,以及第六項中“真實使用意圖”的證明,建議參考申請人的執(zhí)照范圍予以審查,要求提供初步使用證據,但同時應避免誤傷,考慮到是否為防御商標;(4)同時,考慮惡意注冊的目的之一是進行轉讓獲取高額不正當利益,建議在“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中增加“同一申請人經常轉讓給不同主體其名下商標的”;(5)針對第四條處理程序,建議參考域名爭議的解決方法,增加直接轉讓給勝訴異議人、無效申請人的途徑;(6)對于第五條,考慮到商標注冊成本較低,一旦申請后或者成功注冊后,真正的權利人往往需要花幾倍甚至幾十倍的費用用于救濟,同時國家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也被極大浪費,因此,建議補充增加更有實質性的措施,對認定為惡意注冊的行為人給以明確懲戒。例如:由商標惡意申請人承擔權利人在異議、無效或者訴訟維權中的合理支出,情節(jié)惡劣的處以罰金;除列入失信人名單等措施外,限制其可注冊數量,情節(jié)惡劣的,通過禁止其轉讓或駁回轉讓等措施,以阻斷惡意注冊的盈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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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談會最后,國知局條法司呂志華副司長對會議做了總結,她對各位與會代表的研究和建議表達感謝,并表示接下來將對大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總結提煉,希望這些建議能夠為《規(guī)定》的下一步修改制定工作提供有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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