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復審撤銷駁回決定的案件的思考

2020-09-25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劉雯鑫

   

  摘要:在審查員發(fā)出了駁回決定之后,申請人可以向復審委員會提交復審請求,以請求撤銷駁回決定。也就是說,提交復審請求相當于案件的第二次審查機會。對于申請人來說,如何把握住這個第二次機會是至關重要的。在提交復審請求時,如果爭辯的技術特征確實不是公知常識或者確實未被對比文件公開,可以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此外,為了更好地呈現(xiàn)爭辯理由,也可以適當對權利要求進行改寫。

  關鍵詞:復審請求、駁回決定、撤銷、爭辯、三步法

 

  一、綜述

  在當前的審查制度下,將由三個審查員組成合議組對提交了復審請求之后的案件進行審理。由于這三個審查員不同于發(fā)出駁回決定的審查員,因此很可能與發(fā)出駁回決定的審查員有不同的審查意見。

  復審請求書是呈現(xiàn)給合議組的第一份意見陳述書。如果復審請求書呈現(xiàn)的理由充分可信,將有利于促使合議組與發(fā)出駁回決定的審查員有不同的審查意見,從而撤銷駁回決定。

  筆者在多年的專利審查和代理實踐中接觸過大量的復審通知書和復審決定,尤其對撤銷駁回決定的案件進行了研究,因此對復審請求書的提交也有一些體會。下面將結合實際案例詳細說明。

 

  二、實際案例

  在審查員發(fā)出駁回決定之前,可能發(fā)出了一次或者多次通知書。申請人的意見陳述通常也是在前一次意見陳述的基礎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或者補充了一些內容。這樣一來,審查員在下一次審查的時候,通常只考慮新增加的特征或者新增加的陳述,很少會將新增加的特征或者新增加的陳述與之前所有意見陳述中的內容結合起來考慮。

  例如,在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申請人爭辯了特征A不是公知常識。在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認為特征A是公知常識。在答復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申請人增加了特征B并爭辯特征B沒有被對比文件公開。在第三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通常會單獨地考慮特征B是否真的未被公開,是否是公知常識,而不會把特征B與特征A結合起來考慮。以此類推,審查員將各個特征單獨地考慮,從而容易產生沒有創(chuàng)造性的意見。

  例如,在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申請人爭辯了特征A不是公知常識。在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認為特征A是公知常識。在答復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申請人增加了特征B并爭辯特征B沒有被對比文件公開。在第三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通常會單獨地考慮特征B是否真的未被公開,是否是公知常識,而不會把特征B與特征A結合起來考慮。以此類推,審查員將各個特征單獨地考慮,從而容易產生沒有創(chuàng)造性的意見。

  1、按照“三步法”詳細論述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的區(qū)別。

  眾所周知,在判定創(chuàng)造性時可以采用“三步法”。即,首先找出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D1,確定權利要求與D1的區(qū)別特征和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然后判定顯而易見性。“三步法”同樣適用于爭辯創(chuàng)造性。即,首先確定權利要求與D1的區(qū)別特征,然后確定權利要求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最后從技術問題的角度闡述該區(qū)別特征不是公知常識或者沒有被其他對比文件公開。

  ?案例A

  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頭戴式裝置,包括:

  用戶操作部,配置成在經由所述頭戴式裝置接收內容的同時,基于由用戶經由所述用戶操作部執(zhí)行的第一操作來確定一個或多個坐標;以及

  控制器,配置成:

  響應于對由所述用戶執(zhí)行的所述第一操作的檢測,在所述頭戴式裝置的一個或多個顯示部中的至少一個上疊加包括多個項目的屏幕,疊加的所述屏幕的多個項目中的每一個可由所述用戶選擇,以控制正在由所述用戶接收的內容;以及

  基于對所述第一操作的檢測時確定的所述一個或多個坐標,與疊加的所述屏幕的其它可選項目相比加亮疊加的所述屏幕的多個可選項目中的至少一個,

  其中,所述用戶操作部包括具有多個觸摸敏感位置的觸摸墊,并且基于所述觸摸墊的多個觸摸敏感位置中的在所述第一操作期間被觸摸的一個或多個觸摸敏感位置來確定所述一個或多個坐標,并且疊加的所述屏幕的多個可選項目中的每一個與所述觸摸墊的不同觸摸敏感位置相關聯(lián),

  其中,所述控制器進一步配置成:與所述第一操作期間的跨越所述觸摸墊的多個觸摸敏感位置中的一個或多個的第一方向上的檢測到的移動相對應,不同地加亮疊加的所述屏幕的多個可選項目中的不同項目,使得隨著可選項目的位置相距正在觸摸的觸摸敏感位置越近,所述可選項目被顯示得越大,并且

  其中,所述用戶操作部位于所述頭戴式裝置的暴露表面上。

  在提交復審請求時,申請人沒有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而是根據(jù)以下思路進行了爭辯。

  首先,根據(jù)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詳細分析了對比文件都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多個可選項目,因而也就沒有公開不同地加亮多個可選項目中的不同項目,更沒有公開具體的加亮方式,即隨著可選項目的位置相距正在觸摸的觸摸敏感位置越近,可選項目被顯示得越大。

  然后,分析權利要求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本發(fā)明希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允許佩戴頭戴式顯示器并且使他或她的眼睛被頭戴式顯示器蓋住的用戶適當?shù)貓?zhí)行設備操作的頭戴式顯示器以及用于頭戴式顯示器的顯示控制方法。

  接下來,根據(jù)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來分析對比文件都不能解決這樣的技術問題。D1中公開的僅一個音量滑動條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在審查員給出的參考文件1(EP2138929A2)、參考文件2(CN1458565A)和參考文件3(US2011/0221776A1)的技術方案中,屏幕均為觸摸屏幕,因而用戶觸摸的位置都在屏幕上,觸摸的位置與顯示的位置是相同的,因此也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

  最后,說明這樣的特征為什么不是公知常識,公知常識是什么。即便“隨著可選項目的位置相距正在觸摸的位置越近,可選項目被顯示得越大”是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那么將其應用在頭戴式顯示器中,使得用戶觸摸頭戴式顯示器暴露表面上的用戶操作部就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也不是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

  在經過上述爭辯之后,審查員在前置審查中對駁回決定進行了撤銷。

  如上所述,對于審查員認定的公知常識,可以根據(jù)以下步驟來闡述:該區(qū)別特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什么、公知常識是什么、該區(qū)別特征并不是公知常識。

  ?案例B

  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分類裝置,包括:

  聚類單元,其被配置用于對目標樣本進行聚類,以獲得所述目標樣本的至少一個聚類;

  確定單元,其被配置用于分別確定與所述目標樣本的每個聚類相關的訓練樣本,其中,所述訓練樣本中的每一個均具有類別分值;

  刪除單元,其被配置用于針對所述目標樣本的每個聚類,獲得與該聚類相關的所有訓練樣本的類別分值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并在所述差大于第一預定閾值時,刪除與該聚類相關的所有訓練樣本的類別分值;以及

  計算單元,其被配置用于將所述目標樣本作為測試樣本,根據(jù)每個測試樣本與每個剩下的訓練樣本之間的相似度、以及每兩個測試樣本之間的相似度,利用剩下的訓練樣本的類別分值,通過求解優(yōu)化問題的方法獲得所述測試樣本的類別分值,

  其中,所述計算單元被配置成:將被刪除了類別分值的訓練樣本與所述目標樣本一起作為所述測試樣本,并基于獲得的所述目標樣本的類別分值來確定分類結果。

  在提交復審請求時,申請人沒有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而是根據(jù)以下思路進行了爭辯。

  首先陳述權利要求1與D1的區(qū)別在于:刪除單元,其被配置用于針對所述目標樣本的每個聚類,獲得與該聚類相關的所有訓練樣本的類別分值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并在所述差大于第一預定閾值時,刪除與該聚類相關的所有訓練樣本的類別分值。所述計算單元被配置成:將被刪除了類別分值的訓練樣本與所述目標樣本一起作為所述測試樣本,并基于獲得的所述目標樣本的類別分值來確定分類結果。

  然后,分析權利要求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通過確定類別分值不準確的訓練樣本并刪除這些訓練樣本的類別分值,使得訓練樣本能夠更加準確地反映數(shù)據(jù)的真實分布信息;保證了在計算測試樣本的類別分值的過程中所使用的訓練樣本的類別分值的準確性。

  接下來,分析D2為什么沒有公開區(qū)別特征。在D2中,當某個學習樣本與其它樣本相差較大時判斷該學習樣本為病態(tài)樣本并將其刪除。也就是說,D2中刪除的是病態(tài)樣本本身,而不是病態(tài)樣本的類別分值。進一步,由于病態(tài)樣本與其它樣本相差較大,說明該病態(tài)樣本的特征描述是不準確的,因此沒有必要將該病態(tài)樣本作為測試樣本重新獲取類別分值。

  在經過上述爭辯之后,合議組撤銷了駁回決定。在復審決定中,合議組同意我們的爭辯意見,認為D2沒有公開區(qū)別特征。

  如上所述,對于審查員認定的被其他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特征,可以根據(jù)以下步驟來闡述:該區(qū)別特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什么、其他對比文件公開的是什么、對比文件公開的與該區(qū)別特征不一樣、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不能解決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由此可見,只要根據(jù)三步法有層次地詳細闡述權利要求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理由,即使不對權利要求做出修改,也有可能說服審查員或者合議組撤銷駁回決定。

  2、適當調整權利要求的語序,使其更加清楚、并且與對比文件的區(qū)別更加明顯。

  在提交復審請求時,為了使得權利要求更加清楚,并且與對比文件的區(qū)別更加明顯,可以適當?shù)卣{整權利要求中各個特征的順序。這樣,既沒有改變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或者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改動較小,也有利于爭辯意見的呈現(xiàn)。

  ?案例C

  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圖像處理裝置,包括:

  特征點識別部分,被配置為識別圖像中的預定類型的特征點;

  特征點分類部分,被配置為通過識別所述特征點中的非目標對象特征點來將所識別出 的特征點分類為目標對象特征點和非目標對象特征點;以及

  數(shù)量估計部分,被配置為按照目標對象特征點的數(shù)量與目標對象的數(shù)量之間的預定對應關系,根據(jù)所確定的目標對象特征點的數(shù)量來估計所述圖像中包含的目標對象的數(shù)量,

  其中,所述特征點分類部分包括:

  邊緣識別部分,被配置為識別所述圖像中的邊緣;以及

  線段選擇部分,被配置為在與所識別的邊緣相對應的線段中選擇長度和角度符合預定標準的線段,并且

  所述特征點分類部分被配置為:將距離所選擇的線段預定范圍內的特征點確定為非目標對象特征點。

  提交復審請求時修改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圖像處理裝置,包括:

  特征點識別部分,被配置為識別圖像中的預定類型的特征點;

  特征點分類部分,包括:

  邊緣識別部分,被配置為識別所述圖像中的邊緣;以及

  線段選擇部分,被配置為在與所識別的邊緣相對應的線段中選擇長度和角度符合預定標準的線段,

  其中,所述特征點分類部分被配置為:將距離所選擇的線段預定范圍內的特征點確定為非目標對象特征點,并且通過從所識別出的特征點中去除所述非目標對象特征點來確定目標對象特征點;以及 數(shù)量估計部分,被配置為按照目標對象特征點的數(shù)量與目標對象的數(shù)量之間的預定對應關系,根據(jù)所確定的目標對象特征點的數(shù)量來估計所述圖像中包含的目標對象的數(shù)量。

  由此可見,在提交復審請求時,對權利要求1的各個特征的順序進行了調整,并且為了使爭辯的特征更加清楚,將技術特征“通過識別所述特征點中的非目標對象特征點來將所識別出的特征點分類為目標對象特征點和非目標對象特征點”修改為“通過從所識別出的特征點中去除所述非目標對象特征點來確定目標對象特征點”,這個修改更加明確了目標對象特征點和非目標對象特征點的分類方法。

  進一步,在復審請求中,爭辯在權利要求1中是先通過“識別所述圖像中的邊緣、在與所識別的邊緣相對應的線段中選擇長度和角度符合預定標準的線段、將距離所選擇的線段預定范圍內的特征點確定為非目標對象特征點”這樣的技術手段來確定非目標對象特征點,然后再通過“從所識別出的特征點中去除所述非目標對象特征點來確定目標對象特征點”這樣的技術手段來確定目標對象特征點。在D1中是通過塊匹配算法同時識別出目標對象特征點和非目標對象特征點。兩者對目標對象特征點和非目標對象特征點進行分類的方法不同。

  在經過上述修改和爭辯之后,審查員在前置審查中撤銷了駁回決定。

  ?案例D

  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用于修改輸入?yún)^(qū)的設備,所述設備包括:

  顯示控制器,用于在裝置上顯示第一輸入?yún)^(qū);

  檢測器,用于檢測第二輸入?yún)^(qū)中的用戶輸入;以及

  輸入控制器,用于如果所述用戶輸入包括第一操作,則控制所述顯示控制器以執(zhí)行輸入功能,而如果所述用戶輸入包括第二操作,則控制所述顯示控制器以修改所述第一輸入?yún)^(qū),

  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包括兩點或更多點的按壓操作,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輸入?yún)^(qū)包括對象,修改所述第一輸入?yún)^(qū)包括加亮所述對象中的一個,執(zhí)行輸入功能包括在第三輸入?yún)^(qū)中顯示圖像,所述圖像對應于所述加亮的對象。

  提交復審請求時修改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用于修改輸入?yún)^(qū)的設備,所述設備包括:

  顯示控制器,用于在裝置上顯示第一輸入?yún)^(qū),所述第一輸入?yún)^(qū)包括對象;

  檢測器,用于檢測第二輸入?yún)^(qū)中的用戶輸入;以及

  輸入控制器,用于如果所述用戶輸入包括第一操作,則控制所述顯示控制器以執(zhí)行輸入功能,而如果所述用戶輸入包括兩點或更多點的按壓操作第二操作,則控制所述顯示控制器以加亮所述對象中的一個;而如果所述用戶輸入包括第一操作,則控制所述顯示控制器以執(zhí)行輸入功能,修改所述第一輸入?yún)^(qū),

  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包括兩點或更多點的按壓操作,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輸入?yún)^(qū)包括對象,修改所述第一輸入?yún)^(qū)包括加亮所述對象中的一個,執(zhí)行輸入功能包括在第三輸入?yún)^(qū)中顯示圖像,所述圖像對應于所述加亮的對象。

  由此可見,在提交復審請求時,對權利要求1的各個特征的順序進行了調整,并沒有改變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在經過上述修改之后,特征如果所述用戶輸入包括兩點或更多點的按壓操作第二操作,則控制所述顯示控制器以加亮所述對象中的一個更加的清楚明了。

  進一步,在復審請求中,爭辯D1僅僅公開了用戶可以通過接觸或觸碰鍵盤來選擇字符,而對象“cae”被加亮顯示并不是通過兩點或更多點的按壓操作來執(zhí)行的。因而D1并未公開可以通過兩點或更多點的按壓操作來加亮對象。D2公開了通過輕移在310上的手指以選擇字符,例如通過手指向右移動或者向下移動來選擇字符,并將選擇的字符用方框框起來。首先,D2公開的輕移手指并不是兩點或更多點的按壓操作,其次,D2公開的用方框框起來字符也不是加亮對象的操作。由此可見,D1和D2都沒有公開通過兩點或更多點的按壓操作來加亮對象。

  在經過了上述修改和爭辯之后,審查員在前置審查中撤銷了駁回決定。

  如上所述,在提交復審請求時,如果要爭辯的技術特征撰寫的不夠清楚,可以適當對權利要求進行改寫。這樣一來,可以不改變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或者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改動較小,同時更便于爭辯意見的呈現(xiàn),從而有利于說服審查員和合議組。

 

  三、結束語

  如上所述,在提交復審請求時,如果爭辯的技術特征確實不是公知常識或者確實未被對比文件公開,可以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此外,為了更好地呈現(xiàn)爭辯理由,也可以適當對權利要求進行改寫。當然,個案有個案的情況,具體情況還需要具體分析。筆者希望上述方法能夠為復審請求的提交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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