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識別對比文件已公開的內容——以集佳代理宏正發(fā)明專利無效案為例

2018-06-22
  •   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戈曉美

      引言:判斷一項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最為基礎的工作是識別對比文件中已公開的內容,進而確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之間存在的區(qū)別技術特征。

      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不僅包括明確記載在對比文件中的內容,而且包括對于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隱含的且可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然而對于能否“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把握,需要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上,整體考量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及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對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作出符合發(fā)明目的解釋,切不可斷章取義,隨意推測。

      結合以下案例,筆者旨在說明如何恰當?shù)剡\用法律規(guī)則和方法來正確識別對比文件已公開的內容,進而劃清涉案專利與對比文件之間的界限。

      案情簡介:

      涉案專利為專利號為02824593.8、名稱為“用于控制臺和外圍設備的信號切換器”的發(fā)明專利。本專利的優(yōu)先權日為2001年11月9日和2002年10月10日,申請日為2002年11月6日,授權公告日為2008年4月2日。專利權人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要求7為:

      

      用于評述權利要求7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所使用的對比文件為D1:GB2352540A(具體參見下圖)。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依據(jù)D1附圖,是否可以確定上述權利要求7的特征已被公開?

      

      無效請求人觀點:

      請求人認為:D1公開了設置于USB切換設備100內部的USB切換裝置140、142(兩個切換裝置對應于涉案專利的特征E的切換裝置),并且,在切換裝置142保持與最左側計算機122以及外圍設備207連通的情況下(即第二(藍色)通道不中斷數(shù)據(jù)流),所述切換器140可以通過向下游連接146在最左側向上游連接144(即第一(紅色)通道)和中間向上游連接144(即第三(綠色)通道)之間切換。

      專利權人認為:

      D1至少沒有公開權利要求7中關于“切換裝置”的技術特征:

      第一,D1說明書文字部分完全沒有公開其具有這樣一種切換裝置,其在不中斷所述第二通道數(shù)據(jù)流的情況下,在所述第一通道和第三通道之間切換所述選定控制臺設備,請求人僅根據(jù)說明書附圖1主觀臆斷地推測的內容不能視為對比文件1已公開的內容。

      第二,從D1說明書公開的技術方案來看,D1文字公開了:通過操作控制鍵盤120上鍵入的熱鍵組合可以生成切換時間請求以選擇“用戶A”所有外圍設備,通過操作可控PS/2鍵盤190上的熱鍵組合可以選擇“用戶B”所有外圍設備114所要連接的計算機。由此可以確定:在對比文件1的方案中,當發(fā)出切換時間請求信號時,“用戶A”的所有外圍設備全部被切換至另一計算機,或者“用戶B”的所有外圍設備全部被切換至另一計算機。換言之,切換后,包含鼠標116等控制臺設備的外圍設備被一起從第一計算機切換至第二計算機,同時第一計算機與外圍設備的數(shù)據(jù)流必然中斷。

      第三,從發(fā)明目的來看,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信號切換器,其在將一個或多個外圍設備切換到不同的計算機系統(tǒng)的同時,不中斷流向所述一個或多個外圍設備的數(shù)據(jù)流。而對比文件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在多個USB主機之間共享外圍設備,允許多個用戶使用鍵盤、監(jiān)視器、鼠標和一組USB外圍設備的同時訪問多個計算機,而且同時支持計算機之間的文件傳送裝置,因此,D1中沒有給出關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的任何技術啟示。

      專利復審委員會觀點:

      合議組完全采納了我方陳述的以上觀點,并在此基礎上維持了專利權全部授權權利要求有效。

      案件評析:

      實踐中,通常認為,確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之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是一項技術工作,對比文件是客觀存在的技術資料,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也應是確定的、客觀的事實,筆者認為不盡然。判斷一項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最為基礎的工作是識別對比文件中已公開的內容,進而確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之間存在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實踐中,通常認為,確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之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是一項技術工作,對比文件是客觀存在的技術資料,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也應是確定的、客觀的事實,筆者認為不盡然。

      筆者認為:基于客觀存在的對比文件,確定對比文件(包含附圖)已公開的內容不僅僅是一項技術工作,更需要合理地運用法律規(guī)則和方法去識別和確定:

      首先,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不僅包括明確記載在對比文件中的內容,而且包括對于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隱含的且可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

      其次,只有能夠從附圖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特征才屬于公開的內容,由附圖推測的內容,或者無文字說明、僅僅是從附圖中測量得出的尺寸及其關系,不應當作為已公開的內容;

      再次,關于能否“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把握,需要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上,整體考量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及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對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作出符合發(fā)明目的解釋,切不可斷章取義,隨意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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