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觀設計的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的一項案例

2010-08-10
文/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張彬

  在國外申請的外觀設計中,經(jīng)常會帶有虛線。根據(jù)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4節(jié)中指出,應對外觀設計圖片中的虛線進行刪除或修改。其中,“刪除”即刪除視圖中的虛線,“修改”即將虛線修改為實線。這樣,對同一視圖的修改便有兩種方式,而兩種修改方式下的視圖能否作為兩項外觀設計?此處,將針對該問題提出如下案例。

  1.案例描述:
  申請人在優(yōu)先權日一年之內在中國提出了一項外觀設計申請,該申請中的產(chǎn)品的視圖與國外在先申請的視圖一致,即是以實線加虛線的方式進行表示。在中國提出申請后,申請人在主動修改的期限內對視圖提出主動修改,其中將原始提交的視圖中的部分虛線修改為實線來作為產(chǎn)品的一項設計,同時刪除視圖中的虛線來作為產(chǎn)品的另一項設計。

  審查員在2009年底根據(jù)原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發(fā)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視圖中包含了多項外觀設計。申請人在接到通知書后將刪除虛線后的設計提出分案申請,而在母案中保留將虛線改為實線的設計。其后,審查員針對該分案申請發(fā)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審查員指出,對于原申請中采用虛線和實線相結合的形式表示的外觀設計,其修改方式有兩種――刪除虛線或者將虛線改為實線,但是不表示原申請包含兩項外觀設計,并且申請人已經(jīng)采用一種方式修改了原申請,所以該分案視為未提出。

  2.相關規(guī)定:
  在審查指南中,關于外觀設計的分案申請的基本要求為:第一,原申請中包含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分案申請應當是原申請中的一項或幾項外觀設計,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請表示的范圍;第二,原申請為產(chǎn)品整體外觀設計的,不允許將其中的一部分作為分案申請?zhí)岢觥?br />
  3.案例分析:
  該外觀設計原申請中為一項外觀設計,因此,在申請之后無法再通過將虛線修改為實線或者刪除虛線來將一項外觀設計分成兩項或多項外觀設計。相反,如果在原申請中包括多項外觀設計,即使該多項外觀設計的差別僅在于刪除或保留某些線條,也應認為是多項外觀設計,因為刪除或保留的線條將導致各個設計在形狀或圖案上產(chǎn)生差異。在該案例中,審查員發(fā)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的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從原始提交的一項外觀設計通過修改而變成多項外觀設計并相應提出分案。如在審查指南中指出提出外觀設計分案的條件在于“原申請中包含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其關鍵是在原申請中包含兩項或以上外觀設計,這并不包括原申請包含一項外觀設計而通過主動修改變成兩項外觀設計的情況。

  在新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同一產(chǎn)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chǎn)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谏鲜霭咐?,可以想到,如果在原申請中只有一項外觀設計,則在主動修改中也不能將一項外觀設計通過修改而改成多項外觀設計并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即,如上所述,不能從原始提交的一項外觀設計通過修改而變成多項外觀設計。

  4.小結:
  在原申請文件已經(jīng)確定僅包含一項外觀設計的情況下,不能夠通過對視圖的修改――例如將虛線變成實線或刪除虛線――將一項外觀設計變成兩項或多項外觀設計。因此,如果想要得到較大的保護范圍,應該在提交原申請時即提出多項外觀設計,而不應在主動修改時改為多項外觀設計。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