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VESTEL”商標侵權案獲勝

2008-07-11
  近日,“VESTEL”商標侵權案由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由集佳律師事務所桂慶凱律師和徐曉恒律師代理的原告一方——偉視達電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視達公司)最終獲勝,被告嘉興市中意電器有限公司侵犯了“VESTEL”商標專用權,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人民幣14萬元。

  原告?zhèn)ヒ曔_公司是一家土耳其公司。2005年,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原告取得了在第11類商品(包括冷凍設備和裝置)上的VESTEL注冊商標。該商標的有效期從200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2007年1月至2月,中意公司與天悅公司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由中意公司生產標有VESTEL商標的冰柜、冰箱,銷售給天悅公司。雙方還簽有出口定牌生產協議書。隨后,中意公司委托華鑫廠印刷了2400套VESTEL商標。同年2、3月,中意公司生產銷售了冰箱、冰柜1964臺,銷售金額為209136.06美元。2007年8月,浙江省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舉報,從中意公司處查扣了“VESTEL”商標說明書及標貼400套。10月28日,以中意公司生產銷售標注“VESTEL”商標的冰箱,構成侵權為由,作出了行政處罰。

  為了堅決打擊這種侵權行為,維護企業(yè)自身的商標注冊專用權,2008年3月18日偉視達公司委托集佳律師事務所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中意公司辯稱大部分產品白坯出口,法院審理后認為,中意公司將VESTEL注冊商標放于產品包裝物內,主觀上有幫助他人商標侵權、誤導消費者的故意,該行為仍屬商標侵權,對該部分出口后給偉視達公司造成的損失,中意公司仍應承擔。中意公司未經商標注冊權人偉視達公司的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VESTEL”注冊商標,并擅自委托他人制造該注冊商標標識,其行為已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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