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專利權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利權維持有效

2011-12-10
  無效宣告請求人國際香料和香精公司對專利權人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專利號200710071158.8名稱為“1-(2,6,6-三甲基環(huán)己-3-烯基)丁-2-烯-1-酮的制備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集佳接受了專利權人的委托,由合伙人、專利代理人顧晉偉,集佳律所事務所孫長龍律師代理專利權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專利進行了答辯并參加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口頭審理,無效請求人請求的無效理由是:本專利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第26條第4款、第33條、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我方代理人針對上述無效理由進行了充分的答辯,近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第1761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維持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有效。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要點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qū)崿F(xiàn),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nèi)容,就能夠?qū)崿F(xiàn)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chǎn)生預期的效果。

  對于專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當?shù)呐袛?,一方面,應當立足于說明書所公開的全部內(nèi)容,而不應僅僅限于具體實施例;另一方面,還應當利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普通技術知識進行判斷,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申請文件給出的信息基礎上,通過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能夠把說明書記載的內(nèi)容擴展到權利要求限定的整個范圍,應當認為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的支持。

  在判斷一項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時,首先,應當確定與該權利要求所述技術方案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方案;繼而,對該權利要求所述技術方案和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方案進行特征分析,確定二者之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然后,考察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講,引入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得到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否是顯而易見的;同時考察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的引入致使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對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方案來講是否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經(jīng)過口審開庭審理,做出決定宣告維持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有效,集佳代理的一方獲得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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