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VISA國際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一審勝訴

2014-06-17

近日,集佳律師事務所張亞洲律師、王荷舒律師代理的visa國際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獲得一審勝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3】第25384號關于第3751956號“VISAMODEL”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商評委針對維薩國際服務協會提出的第3751956號“VISEMODEL”商標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原告維薩國際服務協會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商評字【2013】第25384號關于第3751956號“VISAMODEL”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其注冊在第16類“印刷銀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上的第138545號“VISA”商標和注冊在第36類“信用卡和借貸卡服務、旅行支票服務”等服務項目上的第773149號“VISA”商標構成馳名商標。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上述商標通過原告大量、持續(xù)地宣傳和適用,在中國的廣大消費者中產生了較大影響,為公眾所熟知,已經達到了廣為知曉的馳名程度,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完全包含上述馳名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另外,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刷卡消費、網上支付以及境外信用卡支付已經成為商品流通環(huán)節(ji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已逐步取代了傳統的現金支付形式,成為我國消費者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于人們日常穿著用品,而原告的馳名商標注冊使用在“印刷銀行卡片、旅行支票”和“信用卡和借貸卡服務、旅行支票服務”上,二者在消費對象上聯系密切,容易使消費者在進行刷卡消費時將印有被異議商標的商品誤認為源自原告或其關聯企業(yè),從而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進而可能損害原告利益。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而被告相關認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最終,北京一中院認定,被告作出的第25384號裁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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