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ex訴Diesel案 歐洲法院對商標保護作出解釋

2006-11-13
  近日,歐洲法院就Montex控股有限公司訴Diesel SpA(意大利牛仔裝制造商)商標一案作出判決。

  Montex公司負責從愛爾蘭進口牛仔裝半成品,包括服裝上的商標,在波蘭進行半成品的加工,并將最終成品運回愛爾蘭。而在愛爾蘭,Diesel是不受商標保護的。

  2000年,德國海關沒收了一輛滿載標有Diesel商標的牛仔裝的貨車,共計5,076件。Montex辨稱,少量的產品運輸不會構成商標侵權。Diesel對此表示反對,并要求銷毀被查獲的產品,至少去掉產品上的Diesel標識。

  歐洲法院援引1988年12月21日的判例(89/104/EEC),對此案作出了判決,并認為:不管產品的運輸始發(fā)地是關系國或者第三國,只要其運輸目的地是成員國,商標的所有權人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管產品是在合法的原產地生產抑或是侵犯了所在國的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權,商標權人都有權禁止不法行為。除非該產品在運輸途經成員國上市是基于第三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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