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墨盒專利侵權訴訟案 佳能終審獲勝

2007-11-27
  2007年11月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就Recycle Assist不服佳能打印機墨盒再生品專利侵權訴訟案二審結果的上訴,作出終審判決,Recycle Assist侵權成立,駁回其上訴請求,令其停止銷售[注]該回收墨盒,維持知識財產(chǎn)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

  橫尾和子審判長表示,最高法院在此案審理中首次引入“再生品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新的生產(chǎn)”,并據(jù)此認定Recycle Assist公司進口銷售回收墨盒侵權。認定Recycle Assist進行了“新的生產(chǎn)”的判斷要素為:(1)正品的屬性——功能、結構、材質(zhì)和用途;(2)正品專利技術內(nèi)涵;(3)正品被加工情況(被加工時的狀態(tài)、加工程度);(4)再生品的銷售情況。

  橫尾審判長指出,佳能專利墨盒的特點為:一次使用、無充填墨粉用開口;用于滲墨的2塊海綿緊密相連,以防止墨粉滲漏。Recycle Assist為利用墨粉用盡的佳能墨盒,在回收墨盒上開孔(使墨盒外形改變)、清洗、再灌墨,即為“佳能墨盒專利效能恢復”,Recycle Assist回收、加工墨盒應被認定為“新的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

  2004年4月,佳能以Recycle Assist進口、銷售回收墨盒侵犯其專利(JP3278410)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Recycle Assist停止進口和銷售回收墨盒并廢棄庫存。東京地方法院于2004年12月一審判決,Recycle Assist對佳能墨盒的加工在修理范圍內(nèi),Recycle Assist未侵犯其墨盒專利權,駁回了佳能的訴訟請求。佳能對此判決不服,于2004年12月上訴至東京高等法院。

  2006年1月,知識財產(chǎn)高等法院(2005年4月成立,隸屬于東京高等法院)二審判決,“Recycle Assist對佳能專利墨盒本質(zhì)部分進行加工、替換,侵犯了佳能專利”。其判斷專利侵權的標準為:(1)產(chǎn)品效用用盡后再使用;(2)產(chǎn)品的專利發(fā)明的本質(zhì)部分構件被加工、替換。二審認為Recycle Assist的回收墨盒適用后者。2006年2月,Recycle Assist不服知識財產(chǎn)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

  佳能表示,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支持佳能的訴求,維持了二審判決,非常正確。今后佳能將繼續(xù)向社會提供高品質(zhì)的產(chǎn)品和服務,且將為促進環(huán)境保護繼續(xù)努力,積極回收用盡的佳能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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