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鱷魚”商標之爭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

2008-01-30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引人關注的法國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簡稱法國鱷魚)和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簡稱新加坡鱷魚)“鱷魚”商標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新加坡鱷魚在國內(nèi)注冊的“卡帝樂鱷魚”商標合法有效,予以注冊。有關專家認為,兩只“鱷魚”已經(jīng)在國內(nèi)市場“爭斗”了14年,也共同生存了14年,他們之間開展合作才是共贏的局面。

  1993年12月24日,新加坡鱷魚在國內(nèi)申請注冊“CARTELO及圖”商標,后法國鱷魚提出異議。2003年10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注冊。法國鱷魚不服,請求復審。2005年6月30日,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注冊。法國鱷魚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經(jīng)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消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重新作出異議復審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新加坡鱷魚均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卡帝樂鱷魚”商標為文字圖形組合商標,且指定了顏色,其中文字“CARTELO”為無含義臆造詞,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獨創(chuàng)性,在商標整體中居主導地位,圖形部分由作為背景的綠、藍、紅三色長方形及一夾雜在文字中的寫實鱷魚圖形構成,在商標整體中居次要地位。此鱷魚圖形雖然與法國鱷魚的一款圖形商標形態(tài)相似,僅頭尾朝向不同,但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上區(qū)別明顯。同時,兩款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已并存多年,已各自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特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區(qū)分,雖指定使用的商品類似,但不至造成混淆誤認,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撤消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維持了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卡帝樂鱷魚”商標核準注冊的裁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宗玉指出:“這兩個品牌都已經(jīng)經(jīng)營多年,各自有各自的經(jīng)營范圍和認知群體,消費群體對各自的品牌不會發(fā)生誤解,應該能夠進行區(qū)分。我想他們倆誰想消滅誰都辦不到,雙方合作應該是個共贏的結果?!?/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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