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出版報》就署名權買賣現(xiàn)象采訪集佳律師
2003-10-23目前借助互聯(lián)網買賣署名權的現(xiàn)象越演越烈,引起了法律界、出版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作為法律方面的專家,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張亞洲律師日前接收了《中國新聞出版報》監(jiān)管周刊的采訪,該報道于2003年10月21日刊登。
對買賣“署名權”說不
文/周彩云
最近在網上叫賣署名權的帖子隨處可見,記者在一著名網站的“出版論壇”上看到一條“轉讓暢銷書”的帖子,該帖子稱:有多部可以暢銷的經濟圖書、法律圖書正在出版,署名權可以轉讓……無獨有偶,西安某高校一位教師通過互聯(lián)網向成都一些高校發(fā)布信息說:“只要花1萬元就能在他寫作的一本專業(yè)書籍上署名,成為作者之一?!本W絡的發(fā)展給我們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的途徑,但很多信息在毫無篩選的前提下,就堂而皇之的進入了人們的視線。網上買賣署名權的現(xiàn)象愈演愈烈,是否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對于我們出版業(yè)和教育業(yè)的影響又何在,帶著種種疑問,記者采訪了相關領域的專家。
公眾知情權不容忽視
網上叫賣署名權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后,在我國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記者就這一現(xiàn)象采訪了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張亞洲律師。張律師說,署名權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之一,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力。具體包括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不署名、署真名以及署筆名的選擇權。作為著作權的一項基本權能,與作者的人身相聯(lián)系。因其嚴格的人身權屬性,所以不能也不允許轉讓、繼承或放棄。
知情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要求義務人公開一定的信息的權利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獲取各類信息的自由,隱含于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中。它承認了公民有知曉與其財產、繼承、專利和著作等權利或利益相關信息的權利。相應地,公眾在購買任何作品時有知悉該作品真實信息的權利,而冒名作品完全忽視了對公眾知情權的維護。這種作品一旦進入市場流通環(huán)節(jié)后,不知情的讀者購買后,無疑對讀者權益構成損害。在忽視讀者知情權的同時,對社會公眾也形成了一種欺騙??傊?,買賣著作署名權是一種違法的無效民事行為,并不會因為原作者愿意賣,或是雙方達成了協(xié)議就產生轉讓署名權的效力。
出版社形象不容踐踏
讀者“淘”書其實很注重出版社的牌子,知名出版社出版的書籍是內容和質量的保證。出版社對于這種買賣署名權的行為也是深惡痛絕的。高教出版社法律事務部張杰告訴記者,出版社是文化市場的“把門人”;任何一本書都是通過出版社進入市場的。所以出版社在發(fā)放“入關證”的同時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是極為嚴格的。出版社與申請出版書的申請人簽訂出版合同時,會嚴格審查著作權人以及作者的真實身份。署名權一旦交易后,有可能署名者就以作者的身份向出版社索取稿費、版費等,這時,不必要的糾紛就會產生。而對于市場反響較好的書再版后這種糾紛還會愈演愈烈。同時,這種作品流向市場會對出版社的聲譽帶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潛在的信用危機。張杰強烈的呼吁出版界應該一起堅守自己的這塊圣地,堅決杜絕買賣署名權的現(xiàn)象,使得“買”來的署名權無“立足之地”。
知識分子操守丟不得
我們一直在倡導教育領域大力開發(fā)教師和學生的“創(chuàng)新性”,從而在教育領域形成互動。但是買賣署名權的現(xiàn)象很多來自高校。從代寫幾千字的論文發(fā)展到代寫成百上千頁的書,其業(yè)務范圍也從本校交易發(fā)展到網絡交易,有些在校學生甚至以此為生,部分“學者”也因買進或是賣出而“聲名鵲起”或是“發(fā)家致富”。一位高校學者說,“買賣署名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學術發(fā)展?!闭\然,出賣署名權,雖然還未發(fā)展到光明正大的登堂入室,但是這種“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學術腐敗現(xiàn)象已存在多時了。學者對職稱和待遇的強烈欲望,學生對畢業(yè)證和學位證的牽腸掛肚,以及過多的物質誘惑,迫使他們甘愿“買書求榮”或是“拱手相讓”。在采訪過程中,一位高校教師不無感慨地告訴記者:“知識分子不像其他社會階層,他們是以形象鮮明的個體呈現(xiàn)在世人面前的,他們的智慧結晶,將會成為人類歷史傳承久遠的文明成果?!睍呵覓侀_個人利益不講,買賣署名權,直接關系到整個教育領域的建設與管理,關系到院校師資力量和學生整體素質的優(yōu)劣,關系到學術的發(fā)展、提高,關系到整個社會文明的傳承……
網上買賣署名權,賣家、網站和買家三方參與。整個環(huán)節(jié)完全在網站的操作中,他們也是獲利最大的一方,一些網站為了節(jié)省作品合法轉載所必須付出的成本費,通過利用公眾對著作權法的知之甚少,從中攫取了豐厚的利潤,以至于明目張膽的打出“電子商務領域的創(chuàng)新”這一口號。其中買家是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一方。在網上買賣論文,方便快捷,買家以為會合法的買到論文的著作權,卻不知道在這種不合法的交易中,自身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最后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買賣署名權這股惡風會越刮越兇,說明了我國的法制發(fā)展較為滯后,我國著作權法在這方面還未類似的立法或司法解釋,我國職稱評定環(huán)節(jié)過于單一,學校的管理和監(jiān)督體制不是很健全等等,而這些問題都亟須我們去解決。
《中國新聞出版報》監(jiān)管周刊 2003年10月21日